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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穗府(199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条例》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本实施办法一般不再引述,应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其原则同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四条 企业在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试行股份制。同时要大胆探索有利于政企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其它责任制形式。
  第五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除国家和省向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市政府不另行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除国家明令规定不允许生产经营或者专营的产品外,企业有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的范围、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 企业享有产品定价权和销售权。
  除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产品外,市政府物价部门不另行规定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发生《条例》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部门核定,有权要求下达指令性计划的部门予以补偿损失,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执行指令性计划。
  对除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经营或国家专营以外的全部商品实行放开经营。政府任何部门均不得利用行政管理权垄断企业产品的销售,或者规定企业只使用本部门所属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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