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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三十条 职工在担任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工作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当事人双方约定或协商同意,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合同期在一年以下的,可以提前一周以上时间通知对方。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有原因、依据及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设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发给辞退费、补偿费)和医疗补助费,并在十五天内办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劳动手册》和移送职工档案等有关手续。对由固定工制改为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有关事宜,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职工因违纪、除名、开除、送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或辞退费、补偿费)和医疗补助费。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本人的工龄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分别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行政机关负责劳动合同综合管理,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审查和批准劳动合同,制定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对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鉴证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确认和处理无效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监察制度。
  劳动合同的管理,区、县所属的用人单位由区、县劳动行政机关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由市劳动局或其委托的区、县劳动行政机关负责。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由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履行境外人员就业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十五天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均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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