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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失效]

  第四十条 开发区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用地,经管委会批准,可减免用地价款和费用。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用地,可根据《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颁布的实施办法,通过出让给予优惠。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有关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咨询、仲裁、服务事宜由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和办理登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回土地,或强行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扩大用地范围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按期缴纳土地增值费,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纳费额的1‰加收滞纳金;不按期缴纳土地管理费的,除限期交纳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额的5‰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期届满未能获准继续用地又不办理使用权注销手续的,由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证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无不可抗力原因,在用地要点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没有投足建设资金低限和没有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的,管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投足资金、限期竣工、罚款、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按本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决定。当事人对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按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向管委会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期满不投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侵犯,并赔偿损失,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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