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其受让的土地上兴办的企业发生停业、倒闭或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余期可以转让。转让合同规定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完成日期。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其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房产权转让按有关房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可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办理,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的终止日期和建设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点。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除应经签约地公证机关公证外,还须经所在国(或地区)的中国使领馆或外事机构认证。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应当有利于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不损害该地段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凭转让合同(或合法的继承文书)、公证、认证等文件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经登记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新的受让人与管委会建立新的转让关系,并无条件地享受原出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重签、更改或补充出让合同后,方可办理转让的签约、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出让和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向国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或其他债务抵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副本、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开发经营现状的报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咨询。抵押贷款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受理抵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抵押权人)应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