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1992)》(发布日期:1992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1992年8月25日)废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
(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搞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工作,由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代办《国家土地使用证》的发放。
第三条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让和转让的标的只限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及地下各种自然资源、矿藏及埋藏物、隐藏物等属于国家,不得转让。
第四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只能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是中国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核定,最长年限为五十年。
第六条 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应按开发区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由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把土地使用权直接转移给用地者。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向要求用地者提供拟出让地段的用地要点。用地要点的内容是:
(一)座落、国至范围、面积和地面现状;
(二)土地规划用途;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园林绿化比率等规划要求;
(四)基础设施的建设期限、地面设施的建设期限,必须投入的资金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