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原因: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广州市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穗府[1985]33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五条及国家有关规定, 并按《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引进外资工程以及内联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 不论新征地, 还是利用原有场地,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务院、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城市土地管理的规定。
土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道路、管线、公共设施和土地开发等费用。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批准权属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费属开发区维护、管理和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开发区管会授权开发区规划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使用。
第五条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凡未经批准而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洽谈用地者,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