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15日)废止(原因: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广州市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穗府[1985]3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和《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立经营企业和内联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按照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内容包括: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合同期限和试用时间,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奖惩规定,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生效。
第三条 开发区设劳动服务公司,其职责是:
(一)协助开发区企业和外商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招聘职工;
(二)负责对职工就业前的培训的指导;
(三)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四)向开发区企业输送临时工;
(五)组织和安排开发区内的待业人员就业;
(六)调解劳资纠纷。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雇用职工,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由企业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录用的职工,年龄应满十六周岁以上,其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
第六条 开发区企业雇用临时工,须经开发区劳动部门审批。临时工的使用期,不应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应转为合同制职工。
第七条 开发区企业在合同期满前解雇职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本人,并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其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