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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二)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三)该企业在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信用证明材料;
  (四)承包工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金额、期限、地点、工程负责人。
  承包工程的企业注册登记核准后,领取承包工程登记证。
 第八条 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和注册登记。
 第九条 前条所述分支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原企业在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的原企业章程;
  (三)同原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四)原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原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名称、地点、生产经营项目、负责人姓名。
  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经核准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开发区外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在我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和本条执行。
 第十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之日起,即为合法。其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开发区对其正常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在中国银行或其它经我方同意的银行开立帐户,并向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迁移、转产、增加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和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动其他登记事项,须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均应交纳登记费,其金额由工商行政办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期满(合同期满)应向原批准机关备案。提前终止营业(终止合同)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持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项清理完结的证明,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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