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15日)废止(原因: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广州市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穗府[1985]3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管委会)批准,在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工商行政办事处)申请登记。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企业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
(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其它资本信用证明材料。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时,以中外文字填写申请书和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筹建期限、注册资本及各方的份额、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厂长)、 副总经理(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文号和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
开发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应对其登记的内容负责。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第六条 外国企业、 华侨、 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承包工程企业),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承包工程企业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承包工程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