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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一)技术先进或特别先进的工业项目;
  (二)兴办科技开发机构,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科技开发机构的进出口贸易;
  (四)商业、服务业和旅游业。
 第六条 内联企业的主要投资方式:
  (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二)独立投资技术先进的项目;
  (三)经内联各方协商确定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内联企业的税收与开发区的其它企业相同,优惠办法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第二至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新办内联企业按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免税一至三年,期满后仍然亏损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呈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免税或减税。
  内联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可在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加工零部件或进行工艺性协作。
 第八条 内联企业中广州市区(含郊、县)参加联合一方,已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在1990年之前,除在所得税差额中提取百分之十上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外,免交所得税差额。
 第九条 内联企业应按开发区财政部门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劳保基金,用于开发区的社会福利。
 第十条 内联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方式与开发区所属其它企业相同。
  内联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征收外,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土地使用费的收取,可从企业开始经营(包括试产)时计算;
  (二)凡是包片开发的,可视具体情况在十至十五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内联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外销或根据开发区市场需要,在开发区市场销售。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有一定比例的内销。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全部或大部分产品销往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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