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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条 合同一般不应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方接受与引进技术无关的附带条件的;
  (二)非技术上原因而规定受方只能向供方或供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
  (三)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引进的技术的;
  (四)限制受方从其它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的;
  (五)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的;
  (六)限制受方引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数量、品种和销售价格的;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的;
  (八)合同期满后,禁止受方继续使用引进技术或要求受方继续支付费用的;
  (九)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 或将已作为股本投资的技术转让他人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合同以前,供方曾将同一技术转让给他人的,应将原技术转让合同的副本提交受方。
 第二十三条 供方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由第三方指控侵犯专利权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专利权中途失效或专利申请被拒绝,受方有权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受方掌握全部转让的技术,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
  由于供方原因,引进的技术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供方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供方转让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权并经审定公布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受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切实尊重供方的技术专利权。
  对引进技术中的秘密部分,受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受方违约泄密造成供方损失的,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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