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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失效]

  企业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可以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开发区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 开发区企业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国登记的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三)开发区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并随时接受其检查。
  (四)开发区企业依法开业、 停业和变更, 应当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客商来源于中国的股息、 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应交纳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取得所得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六)开发区企业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交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不依期申报纳税,不办理税务登记,不报送财务报表和会计制度,拒绝税务检查者,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偷税、抗税者,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其它征收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城市房产税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和个人自有房屋应交纳房产税。
 第十四条 房产税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房屋造价或购进价计税。出租的房屋按租金计税,税率为百分之十八。
 第十五条 自有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日起计算纳税;购置的房屋从取得产权之日起计算纳税。房屋所有人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开发区企业和个人新建或购置的房屋,自落成或购置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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