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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失效]

  前款所说的其它所得是指除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外,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第十条 所得税的其它优惠待遇:
  (一)开发区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前款所说的生产性企业中,属于技术先进或特别先进,利润水平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在减税、免税期满后,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还可适当给予减税。
  (二)开发区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客商从开发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四)客商从开发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不少于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五)在我国内地没有设立机构和客商,向开发区提供国民经济重要部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对其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六)外国和港澳地区的银行,通过在开发区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合同,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可按其收取利息的百分之十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客商的利息所得,如利率不高于其所在国家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利率或不高于我国银行的外汇贷款利率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
  在我国内地没有设立机构的客商向开发区企业提供设备、技术,由开发区企业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 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其利息所得,均可免征所得税。
  (七)在我国内地没有设立机构的客商,以租赁贸易方式向开发区企业提供设备、物件,其收取的租金中,如租金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的,可以扣除设备、物件的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租金中包括利息,其利率不高于其所在国提供的买方信贷利率的,准予扣除计税;如租赁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低付的,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 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购置的先进机器设备,单项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在投产使用时,可一次先行提取百分之三十的折旧,其余额按规定的年限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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