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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失效]

  (四)开发区企业为内地企业技术改造而生产提供的先进技术设备,经开发区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或减征工商统一税。其它内销商品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纳税,如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月份起,在三年内给予减税或免税。
  (五)开发区企业利用国内生产的部分原材料、零部件生产的商品,凡允许内销的,除粮、烟、酒和手表等商品外,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工商统一税。
  (六)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给本开发区内的企业,用于商品生产的、除酒、糖、棉纱和皮革外,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六条 工商统一税的征收管理:
  (一)生产经营工、农业商品,经营交通运输、商业零售、服务性业务的开发区企业和个人,按销售或业务收入金额,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的商品,根据进口商品支付的金额,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开发区企业和个人除交纳工商统一税外,另按工商统一税税额的百分之一交纳地方附加税。
  (二)工商统一税按月征收, 纳税人应于月终了后十日内申报交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外,应当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三)其它征收管理办法,按照1953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执行。

第三章 所得税

 第七条 开发区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 均应按本办法交纳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前款所说的生产性企业生产、 经营所得,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前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和利息所得;出租或出售财产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以及其它营业外收益。
 第八条 开发区企业,凡在1990年以前订立合同并开始生产经营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地方所得税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征百分之七十;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 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免税的以外, 均可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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