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1日)废止(原因:与国家新税法有相符)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广州市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穗府[1985]33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 法令、 法规和《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更好地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开发区的税收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征收从简”的原则。
第三条 凡设在开发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在开发区内工作或居住的个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 凡生产经营工、农业商品和经营交通运输、商业零售和服务性业务的开发区企业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纳税。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料、件,照章补征工商统一税。
(二)开发区企业客商人员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的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三)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