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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原因: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


  为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根据广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需要,以独资经营,同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或采取我国准许的其他方式在我市进行投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办法:
  一、华侨、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费按我市规定八折征收。
  二、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不影响本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尽量放宽产品内销的比例。
  三、华侨、港澳同胞对市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有重大贡献者,经市或区、县统战、侨务部门推荐,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其各种荣誉称号,发给奖状或表彰证书,对贡献特别突出者,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立碑纪念或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四、华侨、港澳同胞引进先进技术、投资经营我市急需的工业项目,投资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经营开发性事业,凡一次实际投资30万美元(市属八县20万美元)者,可允许其亲友一个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凡一次实际投资60万美元(市属八县40万美元)者,准其亲友二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二人。
  华侨、海澳同胞在我市一次实际投资经营60万美元(市属八县40万美元)的非生产性项目,可允许其亲友一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凡一次实际投资额在120万美元(市属八县80万美元)者,准其在农村的亲友二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二人。
  由农村户口转为广州市区居民户口者,须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农村户口转入县城或城镇居民户口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提交审批时应有核准的实际投资额的证明。
  五、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的亲友,凡符合广州市劳动管理条例和符合该合资、合作企业招聘条件的,可优先录用一至三人。
  六、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可聘请国内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并经过公证。受聘者如是我市的国家干部、工人,可按干部、工人管理范围,按停薪留职的有关规定,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代表或代理人不属劳务输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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