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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除依法征集男性公民服兵役外,根据军队需要,还可依法征集女性公民服兵役。
  符合服兵役条件公民的亲属,应教育、鼓励和支持自己的亲人服兵役。
  第五条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但建有民兵组织的,由负责民兵工作的部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也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由该单位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已进行兵役登记的,由区、县(市)兵役机关发给《兵役证》,并建立兵役登记档案。
  第七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的招工、招干、招生,应服从征兵需要。
  第八条 征集义务兵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下达。各级兵役机关应根据征集任务,确定体格检查名额及对象,并发出体格检查通知书。
  有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单位,应按区、县(市)兵役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如实反映身体情况,不得逃避体格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区、县(市)卫生部门按照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担负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检查体格时,应严格执行体格检查标准,准确地作出体格检查结论,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文化状况,由公安基层单位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经体格检查合格的,由上一级公安部门和单位联合复审,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就读于各类学校或参加各种培训的,被征集服现役时,校方或培训主办单位应保留其学籍,或按在学时间计算,给其本人退回相应的学杂费用。
  第十二条 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应征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组织欢送。

第三章 优待

  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应予以保留。入伍前是职工的,其服兵役期间,应享受本单位同类职工的转正、调资、升级的同等待遇,并计作连续工龄,本单位及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家属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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