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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通知
 (穗常发(1993)6号)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5月19日粤常<1993>10号文的通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制定的《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业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今年5月14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定于7月15日公布施行。现将公布此项法规的公告、法规文本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制定的《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5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26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制定,1993年5月14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3年7月15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十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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