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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开辟供青少年进行业余学习、科技、文娱、体育活动的阵地,吸引青少年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大专院校要抓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中、小学校要重点抓好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教育,建立法制教育制度。做好后进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失。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的特点,配合有关单位、街道、农村对职工、青少年、妇女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各级妇联组织应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发挥各种家庭教育、群众自我教育和移风易俗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三十条 每个家长都要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以身作则,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时,不袒护、不包庇。
  各单位要教育、督促所属干部、职工做好子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加强对个体劳动(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六章 帮教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一)原单位保留职位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二)已被单位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原单位应予以适当安置;
  (三)原无职业的,应和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劳动部门要积极推荐招工,招工单位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四)对参加招工和回原单位有困难的,所在街道应积极安排临时性工作,或引导、扶持他们自谋职业;
  (五)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条件,核发营业牌照;
  (六)原系在校学生,又符合学龄规定的,应允许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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