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修改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1年8月15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 组组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