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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保证安全、文明经营。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执行本条例,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有显著成绩者,敢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行政主管机关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人员执行本条例,秉公执法,为促进和繁荣社会文化市场做出显著成绩者,行政主管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物品和非法收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处以音像制品进货款或书刊总定价的五倍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罚。必要时,还应当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领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项目和场地的;
  (三)转借、出租、买卖、涂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
  (五)违反安全规定,或利用经营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秩序混乱的;
  (七)拒不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或故意刁难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仍然不服者,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凡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内容反动和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专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国营书店等事业单位主办的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电视播出、电台广播和书刊出版销售等项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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