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文件
(穗科字〔1987〕066)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科技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总公司、直属单位,区、县科委,市工商银行各部、处、县支行:
市科委、市工商银行穗科字(85)98号、穗工银托(85)14号《关于颁发<广州市科技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穗科字(85)129号、穗财企(85)427号《关于广州市科技贷款的补充通知》,已经试行一年多。现根据目前的情况和改革的精神,作适当的补充、修改,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再研究修改补充。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贷款暂行办法
(穗科字(87)066号)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四化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现经商定,市科委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拨出一定的金额、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相应筹集一部份奖金,作为科技贷款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范围
贷款主要用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星火计划”项目。中央有关部门在穗单位,如项目符合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二、贷款条件
申请科技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在银行开有账户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当前市场、出口急需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技术工艺项目;
3.项目必须是技术先进,工艺、技术较成熟,设备、材料、技术力量落实;
4.预计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