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未办理和逾期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技术交易合同,不能享受广州市技术市场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和不得提取奖酬金。
第十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签订的正在执行中的技术交易合同,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否则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非技术交易合同不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作统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 技术交易合同暂行办法名词解释
一、技术交易合同:
技术交易合同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类别:
根据我市技术市场的客观实际,将技术交易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
三、各种合同的意义及范围:
(1)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其特点是特定的现有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
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生物品种、计算机软件、管理方法、系统分析方法、传统技艺和技术诀窍等不属于专利保护法范围的技术,均可以非专利技术的形式进行转让。
(2)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技术交易各方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就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的过程之中。
技术开发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制应用;
2.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3.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4.环境保护和改造;
5.其它属于技术开发的项目。
(3)技术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