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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除下列合同外,可凭书面合同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市属院校及科研单位科研计划和任务外的集体业余性技术交易合同,凭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登记。涉外技术合同凭市科委出具的保密审查许可证登记。个人(含离休、退休、退职、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不足一年的,办理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时,应由原单位出具不损害原单位合法权益的证明;超过一年的,应由本人出具所有责任权保证书,方准予登记。
  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必须办理鉴证的合同,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后,才能登记。
  第六条 经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出让方、中介方需提取奖金的,应持受让方的付款证件及合同文本到登记点填写“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提取奖酬现金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加盖“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银行凭审批表支付奖酬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提取奖酬金的比例,按不同情况分别为:
  1.市辖单位技术成果转入广州市的,按转让费净收入的15%提取,转入市外单位的,按转让费净收入的5——10%提取,中央、省驻穗单位技术成果转入广州市的,亦按转让费净收入的15%提取;
  2.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在广州市实施的,按净收入的20%提取,在市外实施的,按15%提取;
  3.科研生产联合项目在广州市联合生产的,按技术提供方的技术性净收入的20%提取,在市外联合生产的,按15%提取;
  以上三种情况的奖酬金,均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4.市属院校及科研单位科研计划和任务外的集体业余性技术交易合同,按广州市税务局税三〔1986〕105号文规定的酬金比例及标准提取奖酬金。
  第七条 属个人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个人所需提取的现金,应由受让方在支付款项的同时按《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代征个人达到《条例》规定应纳税标准的金额,按规定扣缴税款后,凭税务部门“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凭证”,到登记点填报“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提取奖酬现金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并加盖“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银行凭审批表支付。
  第八条 技术交易合同成交金额每项在一万元以内的,由出让单位支付手续费五元,一万元以上的,支付手续费十元。由受让方办理备案的合同,免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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