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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税务局文件
 ((87)穗科字0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总公司,市属各专业银行、办事处、各县支行,各区、县科委、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根据穗府〔1986〕102号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委技术市场成果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交易合同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利益,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穗府〔1986〕102号文的精神及穗府〔1985〕11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范围包括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经营技术商品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所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和各种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等)。中央、省驻穗单位非转入广州市的技术交易合同可免予登记。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的“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点”(下称登记点)是统一办理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提取酬奖现金的审批、证明享受优惠待遇的机构。
  第四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依法签订书面技术交易合同(在全国统一之前,应使用广州市统一的合同文本),从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出让方到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出让方属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受让方到登记点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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