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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及职权;
  (九)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比例;
  (十)企业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的存续时间、终止和清算;
  (十二)章程订立的日期;
  (十三)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股份制企业即告成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章 登记注册主要事项

  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其名称应由下列内容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企业住所。
  第十五条 股份制企业以实收股金为注册资金,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不得以注册资金向其它企业投资入股,不得成为其它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应符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的经济性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其经济性质暂定为“股份制”。
  第十九条 股份制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股份制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股份制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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