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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二)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发起的法人资格证明。
  发起人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筹建许可证》后,可据此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刊播募股广告及进行与筹建相关的活动,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筹齐股款,并在股款筹齐后四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筹建许可证》,同时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受理股份制企业登记注册:
  (一)股份制企业发起人向隶属单位的同级工商局申请登记;
  (二)有多个发起人的,向公司住所地一方发起人同级的工商局申请登记;
  (三)公司住所地的发起人有多个时,向认购股份比例大的一方发起人同级的工商局申请登记;
  登记管辖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定。
  第九条 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是登记注册申请人和签字人。
  第十条 股份制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创立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并经审批机关同意的章程;
  (三)公众公司须提供人民银行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机构)的验资证明;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六)董事长签署的申请登记注册书;
  (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九)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第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章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
  (四)注册资金,发行股份种类,股份总额,各类股份权利,每股股金;
  (五)企业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股权设置比例;
  (六)发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设置及职权,董事、监事人的人数、主任期及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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