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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规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经理依公司章规定或经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下属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本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录用或辞退;
  (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经理不得在公司之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和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经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经理或厂长,自企业核准注销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五)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六)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在职现役军人、公证人、律师、证券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者。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应为公司股东,二分之一以下由职工代表出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其办法比照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在监事会成员为三人时,应有一名是职工代表。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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