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或红利分配方案、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任免经理,并根据经理提名,任免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项须上三分之二以由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提议,可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表决与某董事有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无投票权,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以个人财产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示异议的董事,可免除其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实质性内容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于会后十日内分发各董事。
会议记录须妥善保存,随时接受董事、政府的查核。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可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罢免时亦同。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经营盈亏负主要责任;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五)签署公司股票和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