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于会计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召开。两次常会之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
(三)公司亏损达注册资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四)占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建议召开时。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在召开会议十五日前董事会应以公司章程的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是人应出具股东签署的委托书。
第九条 股东大会应由占公司股份总额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其决议应由出席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增减资本、合并、分立、终止、清算及修改章程的决议时,应由占公司股份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其决议应由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占的股份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时,会议应延期十五天举行,并再次通告未出席会议的股东。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视为已达规定数额,大会按九条的规定作出的决议有效。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二章 董事会和经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一股应是公司股东,如股东大会认为必要,也可以选任非股东董事。法人可以作为董事,但必须指定一个自然人作为长期代表。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并实行累积投票法,即股东可以分别选举数人,也可以集中选举一人,由所得选票较多者顺次当选。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