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规则(试行)
(1992年4月)
本规则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府<1992>27号文)制定。
第一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条 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者,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股东一般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广东省《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帐目;
(四)按其股份取得股息、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各类股东享有的权力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第三条 股东有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四)缴纳股金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人数众多的公司,可采取股东代表大会的形式。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等同于股东大会。
第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二)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或红利分配方案、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增减资本;
(六)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
(七)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常会和临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