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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试行)

  3.开户银行的存款、信用证明。
  以部分实物入股的还须有这部分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确认书。
  (三)非国营企业改组须出具:
  1.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单位的评估确认书;
  2.产权单位同意企业改组的文件。
  (四)非国营企业以部分资产入股须出具:
  1.产权单位同意出资入股的文件;
  2.开户银行的款、信用证明。
  以部分实物入股的还须有这部分资产的评估报告及产权单位的评估确认书。
  第十一条 省联审小组对本程序第五条所列各项文件、证件审核并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政策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筹备机构须在省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筹建登记。筹建登记后在银行开设临时帐号方可进行认股或募股。
  第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应制作供认股人填写的认股证书。认股证书应载明第九条的一、五、六、七、八项,省政府批准建立公司的文号及日期。
  第十四条 认股人应按认股书所填股份数额和缴纳期限缴股款。认股人逾期不能缴纳时,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其所认股份另行募集,由此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发售须在筹建登记后三个月内完成。不得逾期,不得超过发行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于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认购的公司股份应占公司股份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应经占股份总额半数以上的认股人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七条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筹备机构关于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修订和通过公司章程(修订通过的公司章程须报省联审办审查批准);
  三、选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其他有关公司开办事项。
  第十八条 创立大会应制作《创立大会决议书》。《创立大会决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决议的方法和事项。《创立大会决议书》由会议主持人签名盖章后,于十日内分发各股东或股东代表,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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