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企业改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认证的原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和利润状况;
四、公司经营范围、方式和近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六、公司盈利及股息或红利预测。
第八条 公司章程(草案)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三、设立方式;
四、发起人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五、公司注册资金总额、股份数量、各类股份比例及认缴方式,股份转让办法;
六、股东权利和义务:
七、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及经营管理机构;
八、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及职权;
九、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十、劳动用工制度;
十一、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十二、公告方式;
十三、章程修订程序;
十四、发起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五、订立章程的日期及发起人各方签字。
第九条 募股说明书(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为认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经营范围、方式和近期发展规划;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四、发售股份的原由;
五、发行股份总额、种类、数量、股票面额和每股售价;
六、股份发行对象及认缴方式;
七、发售股份的起止日期;
八、发售股份的附带条件;
九、公司盈利预测、股息红利预测;
十、发起人所认股份及验资证明;
十一、公众公司还应载明股票发行承销商的名称、住所、承销金额及承销方式。
第十条 资信证明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及出资入股方式出具。
(一)国营企业改组的须出具:
1.资产评估报告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确认书;
2.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3.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同意企业改组的文件。
(二)国营企业以部分资产入股的须出具:
1.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同意出资入股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