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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0年7月13日省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不相适应)

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
 (一九九O所六月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九O年七月十七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颁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开工管理,防止计划外基建项目开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基建项目(外资企业、私人住宅除外),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第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直属、直供项目,除国家审批者外,其余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省、市管项目(不包括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的大、中型项目以及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业项目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含五千平方米)的单项民用建筑项目,由省主管厅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建设委员会审批,其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三)广州、深圳、珠海市属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报审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许可证》,属大中型项目的,还应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已领取《建筑许可证》;
  (三)场地已平整,水、电、路已通;
  (四)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五)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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