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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任何企业都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等。
 第七条 企业单位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确实不具备挂钩条件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实行工资总包干。
 第八条 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编制出全年工资总额计划: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应包括:①国家规定在企业成本内列支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和津贴、补贴数;②从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开支的浮动工资、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和津贴补贴数;③从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开支的各种奖金数。
  (三)经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新、扩建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尚未投产的根据定员、建设进度和增人计划进行编制;已经投产的按挂钩企业办理。
  企业单位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劳动部门汇同财政部门复核汇总,并根据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到企业单位,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九条 企业单位必须根据劳动部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和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按照批准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提取工资。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
  (一)分季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应附资金来源说明,由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当地劳动部门代审,下同),并经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须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十条 企业单位在不超过劳动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或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下月或下季度使用,但不得将下月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
 第十一条 劳动部门未审批下达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之前,企业单位可按当年季度、月份经济效益情况,参照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提出当年季度、月份工资的预支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劳动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正式审批下达后,再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应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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