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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调整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已不执行。)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O年六月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九O
 年六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劳动局、财政厅、人民银行颁发 粤府函[1990]8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预算外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计划、统计、审计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管理。
  (一)劳动部门负责工资总量控制,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的审定,以及企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最后审批。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工资支付的奖金来源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审定企业经济效益完成的情况和效益基数。
  (三)银行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总额数,负责工资性现金的监督支付。
 第四条 企业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奖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 企业单位内部,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工资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提取、支付工资基金,均需统一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只能核发一本《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六条 企业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用于工资支出的资金必须存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合理安排使用。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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