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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紫胶生产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紫胶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基地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乡(镇)、重点户、专业户、联合体的基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八条 紫胶生产基地应相对集中,利用山地种植,面积一般不小于五十亩,同时应选择种胶亩产不低于二百公斤,原胶亩产不低于四十公斤的山地组织生产。
  山地林权使用年限至少不短于十年。
 第九条 紫胶种胶和原胶的采收,须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紫胶采收许可证》。无证采收、贩卖种胶和原胶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林业公安部门按《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种胶调出县外或省外,统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二至三月份对种胶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估产,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从省外调入种胶,应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从国外进口种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特许进口审批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调入。
 第十二条 原胶的收购价和调拨价以省林业厅粤林<1980>363号文规定的价格为基本价格,同时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与各地协商统一后,定出当年的生产补助标准。种胶的收购价和调拨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逐年议定。
  种胶与原胶的质量标准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紫胶加工企业,统一由林业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凡未经逐年申报审查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加工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安排生产计划,不得提供原材料、动力和生产资金,不得收购、销售其加工产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新建紫胶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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