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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紫胶生产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调整对象巳消失,实际已失效)

广东省紫胶生产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九0年
 三月二十二日广东省林业厅颁发)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紫胶虫及其寄主树资源,发展原料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紫胶,包括种胶、原胶、紫胶虫种、寄主树以及原胶的加工产品。
 第三条 紫胶的产、供、销业务统一由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省林业厅、重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紫胶工作站或管理站,凡有紫胶生产的市、县应在市林产工业公司、县林业局内设紫胶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所属范围内的生产与管理。
 第四条 各级紫胶工作站或管理站的职责是: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管理,推广、普及生产知识与生产技术,负责种胶、原胶的收购、保管、调拨,提供市场信息等。
 第五条 选育的寄主树种必须是既适宜当地自然条件,又适宜紫胶虫生长发育的优良品种。
  寄主树的采种、育苗、造林以及幼林培育等,应严格按照《寄主树营林技术规程》的规定组织生产。
  寄主树的利用应按“养用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适时、适树、适虫、适量放养紫胶虫,提倡全株放养和全放全砍的轮放方法。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多种形式,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县、乡(镇)、重点户、专业户、联合体发展生产,建立紫胶生产基地。基地范围内的造林面积,种胶和原胶的产量,生产资金的投放和回收、种胶与原胶的收购与调拨,经济利益的分配等,均按签订的协议(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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