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经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张贴招工广告,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不到劳动部门缴纳临时工管理费,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和补交临时工管理费,并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时限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数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八)阻挠或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执行招用工人检查监督公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违反规定招用工人、瞒报情况、经检查拒不改正的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并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处罚权:
(一)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办企业、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处罚;
(二)县(区)属单位由县(区)劳动部门处罚;
(三)市属单位由市劳动部门处罚;
(四)省直、中央、部队单位驻广州地区的,由省劳动部门处罚;驻广州地区以外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处罚;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处罚;
(六)股份制企业、联合体企业、外地驻省内各地办事机构,由当地劳动部门处罚。
第六条 劳动部门执行罚款必须发出《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罚款通知书》,受罚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数缴纳。劳动部门收款后,必须给受罚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各级劳动部门执罚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罚款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在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的罚款由单位从本人工资扣除,单位不得予以报销。
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执行停业整顿处罚的,由执罚的劳动部门决定,发出《关于给予××单位整顿处罚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给予用人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由执罚的劳动部门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关于给××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后,应将决定分别通知受罚的用人单位和执罚的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