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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一致,实际已不执行。)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O年二月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粤府函[1990]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管理,制止违反规定招用工人的行为,保证国家和省的劳动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体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农村乡(镇)、管理区和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当地劳动力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收本省农村劳动力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违者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未经省劳动局批准,擅自招收外省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违者,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三百元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继续留用,十日内不到有关劳动部门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限期清退或补办手续,违者按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每日五元至十元罚款。
  (四)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经批准在本地勤工俭学的学生除外),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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