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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公安厅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增强技术防范意识,严密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装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枪支弹药库;
  (二)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和存放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三)储存爆炸品、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四)银行金融部门的金库、各级营业所;
  (五)博物馆、展览馆和陈列、存放、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的场所;
  (六)公安机关认为应该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或场所。
 第四条 机场、港口、车站、大型商场、高级旅馆、重要仓库和存放贵重仪器、现金、票证的部位以及汽车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装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 其它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需要装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应与持有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洽谈、签约,实施安装或维修业务。
 第六条 凡装置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都应控制设施的知密面,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落实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效能。
 第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和建筑设计部门,要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设计规范。
 第八条 凡报警、防劫、防暴、安全防爆、安全检查、安全电视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各类保安防卫器材的生产、销售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实行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并由公安机关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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