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二)拖虾渔船120匹马力以下的按3%计征,121匹马力以上的按2%计征,非机动虾是渔船按1%计征。
  (三)拖蚬作业按3%计征;定置作业按4%计征;掺缯作业和潜水捕捞作业按4%计征。
  (四)捕捞经济价值较高的苗种的,按每个汛期总产值4%计征。经批准捕捞对虾亲体和各种鱼、贝类亲体的,按当年市价5%计征。
  (五)鱼*和网箱养殖按产值1%计征。
  (六)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按捕捞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征收标准金额的二至三倍计征。
  (七)游钓作业按1%计征。
  (八)因从事科研活动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的,经省渔政监督机构批准,可免征渔业资源费。
  各类作业渔业资源费征收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物价局核定。
 第七条 海洋拖网兼其他作业渔船的渔业资源费,按拖网作业标准征收;拖虾兼其他作业渔船的渔业资源费,按拖虾作业标准征收。
  经省渔政监督机构批准领取特许证跨越虾场作业的拖虾船渔业资源费,每跨一个虾场加征10%。
 第八条 经批准进入我省管辖海区和内陆江河进行捕捞作业的外省渔船,按我省同类作业渔船标准,以对等的原则征收。
 第九条 渔船因更新、淘汰或维修等原因,连续停止作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向渔政监督机构申报,经当地渔政监督机构核定,报上一级渔政监督机构批准,可在下一年度征收渔业资源费时抵扣停止采捕作业时间的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以上渔政监督机构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或每个汛期前三十天签发捕捞许可证时一次征收,并必须在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专用印章。
  跨市生产的定置作业,或跨县生产的潜捕作业,到生产的所在市渔政中心站缴纳渔业资源费。
  征收渔业资源费时,征收单位必须出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第十一条 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渔业资源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留成和上交一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省、市、县审批发证的海洋捕捞渔船或作业单位,统一委托县一级渔政监督机构负责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65%留县,20%上缴市,15%上缴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