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
七月二十六日广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水产局颁发)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十九条和国务院批准的《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或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或利用天然苗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持有我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经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机构征收。
第五条 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
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位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鱼*、滩涂按亩计征;海水网箱养鱼按个数计征。
内陆水域(江河、湖泊、水库)刺、钓、抛、捞作业渔船按艘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鸬鹚按只计征。
第六条 渔业资源费,分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渔业资源费征收的幅度,根据各类作业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和危害程序,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一)围网和刺钓作业机动渔船、机动拖网作业渔船以199匹马力为基数,按主机马力分档次超额递减计征:199匹马力以下部分按2%计征;200匹马力至399匹马力部分的单拖作业按1%计征,双拖作业按0.5%计征;400匹至599匹马力部分的单拖作业按0.5%计征,双拖作业按0.25%计征;600匹马力以上部分的单拖作业按0.25%计征,双拖作业按0.125%计征。围网和刺钓作业非机动渔船按1%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