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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税务局颁布)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定》二条所列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在我省境内购买货物并运销省外的外省单位和个人。从省外将货物运入我省销售的,执行全国统一规定。
 第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部队购买商品(包括建筑材料,下同),自用的,应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商品需通过车、船在省内跨县(市)运载的,发票要随货同行。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随货同行。
 第四条 固定工商业户需使用发货清单,必须经县(市)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发货清单只准在省内使用。运往外省的货物必须按全国统一规定开出销售发票或《外出经营证明单》。
 第五条 固定工商业户销售商品,先使用发货清单后开发票结算货款,仅限于下列产品:
  (一)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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