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已按2000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执行)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劳动局颁发)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务市场秩序,加强对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的管理,根据《
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系指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私人开办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从事劳务介绍活动,必须设立相应的机构。申请开办劳务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名称和章程;
(二)有熟悉劳动政策和劳动业务知识的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三千元的自有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申请开办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由所在地县(区)或市劳动局审批;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能营业;进行变更或终止,须书面通知批准其开办的劳动局,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申请开办社会劳务介绍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
(三)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介绍机构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是私人劳务介绍机构的,由其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