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
三月十八日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总工会颁发)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力机构,其任务是调解、仲裁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维护企业行政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独立行使仲裁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同级总工会和企业综合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
三方的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仲裁会议,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力。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法定程序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