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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失效]

  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场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仲裁。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仲裁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列席仲裁会议。列席代表没有仲裁权。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仲裁会议的形式。裁决案件,可以当场决定,也可以会后决定。
 第十九条 仲裁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权限;
  (二)宣布仲裁纪律和案由;
  (三)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五)出示有关证据;
  (六)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七)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八)双方辩论;
  (九)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十)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决定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职务、地(住)址;
  (二)申请仲裁的理由,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裁决的结论;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六)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五章 送达

 第二十一条 仲裁文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的代表送达。当事人收到仲裁文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不在,可由同住的有行为能力的人代为签收。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拒收仲裁文书,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或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的单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仲裁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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