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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
 三月十八日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总工会颁发)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案件受理

 第一条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方和具体的申诉理由、申请要求及有关证据;
  (三)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四)在规定申请时效内。
 第二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即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将《应诉通知书》和书面申请副本送达被诉人,并告知被诉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对于不予受理的,自决定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被诉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后,应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

第二章 仲裁准备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指定两名以上仲裁工作人员,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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