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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标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商品的购销合同,应当进行鉴证。
 第三条 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
  经济合同鉴证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办理合同标的金额十万元以下(含本数)、双方当事人均在该所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合同鉴证。
 第五条 需要鉴证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合同原本三份;
  (二)双方《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三)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鉴证经济合同应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二)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合法;
  (三)合同标的是否符合《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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