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由双方行政主管部门作担保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或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合同发生纠纷时,先由担保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合同登记收取合同登记费,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项目,收取登记费拾元;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项目,收取登记费伍元。
第六条:技术出口项目,应先到省科委办理技术保密审查,再到对外经贸部门办理贸易审查和合同审批。如成交按第三条要求进行登记。
第七条:经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介方和技术出让方需提取酬奖的,应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受让方的付款证明,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填写《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提取酬奖现金审批表》,经审查后,从其留用的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酬奖费用。开户银行凭盖有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审批表支付酬将现金。该项酬奖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提取比例分别为:技术转让5——10%;技术咨询10——15%;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15——20%。提取酬金属一次性转让的,可以一次提完;按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可以按合同规定分期提取。中介方(包括单位、个人)在技术交易中所取得的收入,要按规定纳税。
第八条:属于个人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个人提取的现金,应由受让方在付款前按《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凭代扣税款凭证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填报《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提取酬奖现金审批表》,审查批准后,银行凭审批表付款。个人业余兼职从事技术交易活动所得的报酬,可通过本单位或中介机构提取。
第九条:凡办理登记的技术合同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合同,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2.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开发项目可参加省科技进步奖评审。